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
- 再抗告人
- 張積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積祥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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