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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因來麗榮等人違反銀行法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
林淑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來麗榮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二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因犯罪所得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茲聲請人林淑閔以被告來麗榮等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將所查扣之現金新台幣五百十九萬元予以發還,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李 嘉 興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來麗榮等人違反銀行法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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