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 聲明人
- 牟晨睿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牟晨睿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55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刑事陳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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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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