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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洪佳濱段景榕楊力進王梅英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賴忠星庭長、蘇振堂法官承辦聲請人黃鵬榮不服延長羈押及聲請原審法官迴避之二抗告案件時,均率予駁回聲請人提起之上開抗告,足認均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之情形,已不宜承辦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案件,為此聲請賴忠星庭長及蘇振堂法官迴避等情。惟查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上訴之案件,並未分由本院刑事第四庭承辦,自無宜否迴避之問題,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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