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黃鵬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茲發現該院刑事第十庭陳世雄法官曾參與本案前審之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抗告案件(下稱「前審抗告案件」)之審理,有該裁定影本可稽。是其就本案依法即應自行迴避,其未自行迴避,仍參與本案之審理,且其於前揭裁定為違法之認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其迴避等語。
二、惟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若已判決,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前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由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以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於同年月十七日始為本件聲請等情,有前揭判決、聲請迴避狀在卷足憑,其所為之聲請已無實益。況陳世雄法官並未參與聲請意旨所稱「前審抗告案件」之審理,此有該案裁定影本可證,亦不生聲請意旨所述迴避之問題,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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