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黃仁松周政達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黃鵬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茲發現該院刑事第十庭陳世雄法官曾參與本案前審之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抗告案件(下稱「前審抗告案件」)之審理,有該裁定影本可稽。是其就本案依法即應自行迴避,其未自行迴避,仍參與本案之審理,且其於前揭裁定為違法之認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其迴避等語。

二、惟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若已判決,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前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由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以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於同年月十七日始為本件聲請等情,有前揭判決、聲請迴避狀在卷足憑,其所為之聲請已無實益。況陳世雄法官並未參與聲請意旨所稱「前審抗告案件」之審理,此有該案裁定影本可證,亦不生聲請意旨所述迴避之問題,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