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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四號

貪污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賴忠星蘇振堂吳燦韓金秀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四號

抗告人
范振宗

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限,倘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程序即難謂適法。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范振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然未敍明檢察官執行指揮如何違法或不當,僅指摘原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一0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六號判決如何違法不當,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仍未敍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如何違法不當,僅泛詞指稱法官有義務撤銷檢方非法入獄之刑罰指揮執行云云,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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