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 聲明人
- 林士紘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審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士紘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Q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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