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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正興張春福許錦印林英志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抗告人
蕭勝宏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再字第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蕭勝宏對於原審法院民國一○四年五月八日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審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羈押將嚴重影響抗告人之訴訟防禦權,請撤銷原裁定,重新為裁定云云,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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