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四號
- 抗告人
- 范振宗
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限,倘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程序即難謂適法。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范振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然未敍明檢察官執行指揮如何違法或不當,僅指摘原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一0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六號判決如何違法不當,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仍未敍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如何違法不當,僅泛詞指稱法官有義務撤銷檢方非法入獄之刑罰指揮執行云云,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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