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三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三八號
- 再抗告人
- 葉斯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葉斯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經第二審法院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猶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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