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
- 上訴人
- 吳昱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849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31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昱陞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判決以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逕予駁回。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部分既不合法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自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