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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

遺棄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鄧振球梁宏哲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

上訴人
蘇○○

上列上訴人因遺棄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63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蘇○○有其判決事實欄所載對於無自救力,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A 童(民國104 年6 月生,姓名、年籍均詳卷),依法令負有扶養義務而遺棄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刑,已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其事先有以簡訊聯絡乙女(A 童生父之配偶,姓名、年籍均在卷)要把A 童帶過去給乙女扶養,其在A 童放在乙女住處門外,有躲在附近的車內觀看,直到乙女將A 童抱入屋內才離開等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上訴意旨僅泛稱其已知悔悟,求為減免刑期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