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楊智勝吳信銘洪于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

抗告人
賴炎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非指該案歷審判決繕本,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

二、本件抗告人賴炎勳不服原審102年度上訴字第151號論處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3771號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抗告人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提出原審102年度上訴字第151號確定判決繕本為已足。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併提出本院上開程序判決繕本為由,駁回再審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洪 于 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