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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違反森林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燦鄧振球何信慶謝靜恒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抗告人
黃茂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祇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黃茂烽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其聲請與法定程式不合,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人提起抗告,抗告意旨僅主張原確定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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