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 抗告人
- 黃茂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祇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黃茂烽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其聲請與法定程式不合,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人提起抗告,抗告意旨僅主張原確定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