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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70號

誣告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張智雄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70號

抗告人
程台松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40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程台松對於原審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誣告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雖補具該判決繕本,惟此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又併以原確定判決實體上之爭執,指摘原裁定違法,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7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