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7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70號
- 抗告人
- 程台松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40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程台松對於原審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誣告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雖補具該判決繕本,惟此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又併以原確定判決實體上之爭執,指摘原裁定違法,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