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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3號

瀆職聲明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張智雄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3號

聲明人
劉來好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賴韋如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第三審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之權限,並無許由原當事人之自訴人提起之餘地。本件聲明人劉來好因自訴被告賴韋如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確定在案。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聲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