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2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台附字第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朝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李朝茂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特別背信)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