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吳信銘王復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台附字第2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上訴人
李朝茂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李朝茂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特別背信)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王 復 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