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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勤純鄧振球彭幸鳴黃斯偉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上訴人
曾文義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起訴案號: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965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前段、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曾文義因搶奪(處有期徒刑1 年;至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業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已確定在案)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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