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

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段景榕張智雄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

抗告人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侯正着對於原審法院民國92年5 月23日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公共危險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狀雖自陳已提出確定判決影本之旨,但查並未依規定附具該項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外,並空言伊已提出繕本云云。難認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