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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

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

抗告人
曾義舜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8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及實益。

二、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曾義舜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應迴避承審之臺中高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聲請交付審判抗告案件,然此案件業經臺中高分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抗告駁回,有該裁定列印本附卷可憑。則抗告人於案件終結後之107年5月1日始具狀向臺中高分院聲請上開法官3 人迴避,其聲請於法未合,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該案件既已審理終結,參照首開說明,原審駁回其聲請,於法無違。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僅憑持己見,漫指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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