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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花滿堂徐昌錦蔡國在陳朱貴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82號

抗告人
王博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13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王博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等數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原審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下稱定執行刑確定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4020 號執行中。抗告人主張定執行刑確定裁定中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執行完畢,檢察官仍將該2罪與尚未執行之附表編號3至6合併定應執行刑,使其須再多拿取業已執行完畢刑期之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大影響其權益,請求撤銷該裁定云云。惟抗告人聲明異議,係對定執行刑確定裁定內有不應納入定執行刑之情有所指摘,並未指明檢察官本於該確定裁定所為之指揮有何違法、不當,因認抗告人對定執行刑確定裁定聲明異議及請求撤銷該裁定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執其在原審聲明異議之同一理由,就定執行刑確定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再事爭論,而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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