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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呂丹玉(主辦)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陳宏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號

聲明人
呂全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呂全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駁回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主辦)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陳 宏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