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
- 抗告人
-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侯正着對於原審法院民國92年5 月23日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公共危險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狀雖自陳已提出確定判決影本之旨,但查並未依規定附具該項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外,並空言伊已提出繕本云云。難認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