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號
- 聲明人
- 呂全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呂全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駁回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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