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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2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世淙洪于智楊智勝李錦樑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524號

上訴人
姜憲輝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2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姜憲輝上訴意旨略以:其與妻呂月娥、外甥楊俊亮、外甥女楊雅萍均為「國泰鍾愛一生313 終身壽險」及「國泰鍾愛終身壽險」之受益人,因要保人楊俊傑死亡,其等4 人與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間有給付保險金事件之訴訟,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其受其他3 人之委託,共同向國泰人壽公司請求理賠金,獲得勝訴;然該公司上訴,楊俊亮知悉臺灣高等法院開庭日期,惟迄至和解程序中,楊俊亮均未出庭,其乃代楊俊亮為訴訟代理人與國泰人壽公司成立和解,其與呂月娥、楊俊亮、楊雅萍每人各得新臺幣482,500 元。楊俊亮坐享其成,還惡人先告狀。其受委託和解,並未多拿一毛錢,竟犯偽造文書罪,實在可悲。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刑併宣告緩刑暨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行使偽造文書犯行之辯解,不足採信;楊俊亮未委任其為系爭給付保險金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更未授予其有為和解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且未同意或授權其在系爭民事委任狀上簽署「楊俊亮」署押(見原判決第4 頁);均依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只憑己見,為事實上爭辯,並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能認為已經符合首述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2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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