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
- 抗告人
- 孫賜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高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孫賜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08 號)提起抗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詎抗告人再具狀聲明不服,原審本於相同意旨,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謂請將其餘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念在抗告人家中之情形,在刑期上予以減少,能早日重返社會以照顧家人,改善家中經濟狀況等語,難認有據,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