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 抗告人
- 蕭文華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三審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9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蕭文華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狀,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