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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抗告人
蕭文華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三審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9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蕭文華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狀,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5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