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勤純林立華鄧振球黃斯偉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80號

抗告人
陳岷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15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51 條第1 項亦有準用之規定。而在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依前揭規定,仍必須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若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其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自非適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岷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前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以 101年度聲字第15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4年後,已於101 年8 月27日送達該裁定正本予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曾於101 年9 月14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業經原審以其逾期抗告駁回。茲抗告人再度對同一裁定提起抗告,因認其抗告顯已逾5 日之抗告期間,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經核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其抗告逾期,依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有何違背法令或不當之處,僅泛言指摘原審定其執行刑之合併刑期有誤,且其因不諳法律始錯過抗告期間,請重新裁定云云,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