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陳朱貴楊真明楊智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上訴人
黃文龍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5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黃文龍上訴意旨略稱:

㈠原審偏採不利於其之證據,為判決之基礎,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規定,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㈡原審既認定有二十餘人參與本案加重強盜犯行,卻未予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約二十餘人,持可資為兇器使用之改造槍枝,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小客車之告訴人何明陽施以強暴、脅迫,使告訴人不能抗拒而被迫交付財物;其與該等成年男子,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聲請調閱案發當時統一便利商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調查必要;其否認犯罪之辯解,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人及其於原審之辯護人於原審審判期日,僅聲請調閱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有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53頁)。又即使該等成年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不明,既無礙於其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責。原審未再調查,自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憑己見,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楊 智 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