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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兆隆吳冠霆楊智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

上訴人
郭志剛

      林廷穎

上列上訴人等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原判決就上訴人郭志剛、林廷穎被訴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係撤銷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案件。依上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吳 冠 霆

法官 楊 智 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