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00號

再抗告人
董財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原裁定以:再抗告人董財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6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審酌其一切情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即無瑕疵可指。因認再抗告人提起抗告,指稱:第一審定刑不符比例,刑度太重不當云云,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

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