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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0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于智楊智勝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30號

抗告人
張清厚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為之救濟方法,故對有罪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實體判決為限,程序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再審之客體。從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二、本件抗告人張清厚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於民國92年1 月8 日以92年法仁審字第4 號(原裁定誤載為90年法仁審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 年及沒收等;復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於93年5 月11日以93年忠判字第3 號(原裁定誤載為92年忠審字第5 號)實體判決上訴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94年5 月12日以94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聲請再審,自應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3年忠判字第3 號之實體判決為之,不得對本院上揭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原裁定以抗告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程序上顯屬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未就原裁定之論述爭辯,僅略指:其於108 年2 月27日提出再審之聲請,主要訴求執法人員違反憲法及法律之實質執行作為;且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明顯悖於事實及違反相關法律及判例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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