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
- 抗告人
- 陳怡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63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怡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