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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于智楊智勝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

抗告人
陳怡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63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怡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