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 聲明人
- 曾智忠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曾智忠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