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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世雄何菁莪張智雄莊松泉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聲明人
曾智忠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曾智忠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