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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王順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31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王順元有其事實欄所載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其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經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4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並諭知相關沒收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詳細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上訴意旨乃謂:其因本案已深感悔悟,且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希望給予緩刑之自新機會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所請緩刑乙節,因本院係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無從斟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