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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林英志蔡廣昇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

抗告人
莊文墐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7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莊文墐因犯加重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原裁定裁量理由偏頗部分,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而引用他案謂原裁定定刑較重部分,因個案裁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倘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仍應由該管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依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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