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
- 抗告人
- 莊文墐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7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莊文墐因犯加重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原裁定裁量理由偏頗部分,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而引用他案謂原裁定定刑較重部分,因個案裁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倘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仍應由該管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