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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聲請提案大法庭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淙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抗告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9 年9 月24日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0號),提起抗告(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2015號受理在案),同時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

二、聲請意旨略以:由大法庭裁判其是否仍為我國憲法上律師,得於聲請本提案時,毋庸委任其他律師為之。因其得否不委任律師進行訴訟,最高法院裁判有歧異之見解,且此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並對裁判結果有影響等語。

三、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該法律見解所涉及之法令、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及其所持法律見解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上開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參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四、經查聲請人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該院係以查無聲請人擬聲請掃描之該院8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7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等案件之相關卷證資料,應已銷毀,且當時尚無掃描成電子卷證檔案留存,聲請人聲請交付相關電子卷證部分,無從准許;另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定期限等理由,駁回其聲請(見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2400號裁定)。則本院受理上開抗告案件之爭點,顯與「聲請人是否仍具有我國律師資格」之法律爭議無涉。該法律爭議,並非足以影響本院上開抗告案件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案大法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