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撤銷緩刑宣告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楊智勝吳冠霆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

抗告人
盧雪英(LUU TUYET ANH)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撤銷緩刑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 年度聲再字第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以確定判決為限,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條、第422條規定甚明。裁定自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本件抗告人盧雪英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12號所為維持第一審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顯有未合,原審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不懂法律,致未在緩刑期內全部給付債務,而被撤銷緩刑,茲已如數清償債務完畢,懇請准予再審,以改判無罪或較輕之刑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撤銷緩刑宣告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