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6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767號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駁回聲請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謝諒獲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進行相關國內外訴訟案件,有聲請交付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案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之需要等語。
二、原裁定就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以抗告人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所訂期限,於法不合,予以駁回,已說明其法律依據及審酌之理由,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上述理由駁回聲請,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