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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江翠萍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

再抗告人
林文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林文豪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