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
- 再抗告人
- 林文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林文豪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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