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
- 再抗告人
- 高鋒銘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鋒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