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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蔡廣昇林英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

再抗告人
高鋒銘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鋒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林 英 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