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9號
- 聲明人
- 徐浩哲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 月9日第三審非常上訴之判決(107 年度台非字第6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徐浩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判決除沒收外之部分,改判仍論處犯殺人未遂罪刑,聲明人復對此部分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對第三審非常上訴判決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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