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9號
- 聲明人
- 黃振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第三審駁回非常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非字第6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振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非常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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