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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何信慶高玉舜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9號

聲明人
黃振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第三審駁回非常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非字第6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振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非常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朱 瑞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