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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郭毓洲沈揚仁林靜芬汪梅芬王敏慧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

上訴人
胡順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75、88、90、111 、12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胡順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其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及追徵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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