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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瑞華(主辦)洪兆隆楊智勝蔡彩貞吳冠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

抗告人
朱濟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朱濟偉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其所犯多係施用毒品罪,原屬連續犯,今一罪一罰,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顯違比例原則,完全未予其改過自新機會;請求撤銷改判,予其罪刑相當之刑等語。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吳 冠 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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