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朱濟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朱濟偉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其所犯多係施用毒品罪,原屬連續犯,今一罪一罰,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顯違比例原則,完全未予其改過自新機會;請求撤銷改判,予其罪刑相當之刑等語。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