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
- 抗告人
- 唐于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唐于峰因犯如其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上開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違法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狀,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固指摘原裁定對毒品成癮者,未考量犯罪時間之密接性,致對施用毒品罪所量定之刑期,較其他犯罪為長,而有違公平原則云云。惟抗告人本件所犯前述2 罪,各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均與施用毒品罪無關,抗告意旨顯係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