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
- 上訴人
- 林寶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188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614、77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寶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如其附表二所示5 罪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及追徵,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