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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立華林瑞斌楊真明李麗珠謝靜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上訴人
詹振昌

      余貫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69 、3962、5714號,109 年度偵字第12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詹振昌、余貫赫因想像競合從一重各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5 罪及6 罪(均相競合犯洗錢罪),不服原審判決,分別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提起上訴,均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謝 靜 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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